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自颁布以来,顺应实际情况囊括了众多方面,以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保护其权益。以下为大家分享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感兴趣就快来一起看看吧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1一、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公司裁员。
《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 ……此处隐藏2734个字……>6、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合同,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9、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10、应设立托儿所、妇女卫生室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保护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