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人即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或者其他审计机构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专门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知识和业务能力。来看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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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