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
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是不是很多人都认为,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其实不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有3种情况时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吧。
劳动合同签订的误区1: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其实,如果企业和员工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就算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
在这种劳动关系下,企业既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也可以选择签订书面协议,并且,不管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不违法。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能够约定试用期,按照法律规定,在3种情况 下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他们分别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此处隐藏3684个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续订的流程如下:
1、一般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用人单位应书面了解劳动者的意向。
2、对有续订合同意向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确定是否与其续订的意向。
3、双方当事人协商要约和承诺,实际是对原合同条款审核后确定继续实施还是变更部分内容。
4、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实际操作中可以重新签一份,也可以填写续签合同单(该续签单一般附在劳动合同后面)。
二、劳动合同拓展资料
合同到期,员工本人不予续签。那么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办理流程如下:
1、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合同到期,确定员工是否续签合同。
2、确定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重新招人,安排员工工作上交接。
3、合同到期时,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