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
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劳动者被“解雇”,首先必须要分清“解雇”的情形,无论是与单位协商调解,还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依法主张权利。来看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
员工遭遇被解雇应先理清再维权1“三期”女工“不胜任岗位”被解雇
小丽2009年10月高中毕业后进入某服装厂工作,并与该厂签订了期限长达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因小丽工作认真与另外两名员工一起参加学习培训,后在该厂负责服装裁剪工作。由于小丽学习时间较短,且需要裁剪的服装品牌多,小丽有时会出现所裁剪的服装尺寸不准确的现象,最终因技术问题导致服装不合格。2012年10月,该厂以小丽不胜任工作给厂里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解除与小丽的劳动合同。此时,小丽以自己怀孕5个多月为由,要求厂里继续履行合同。该厂认为小丽不胜任工作,坚持不改变原决定。小丽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判决撤销该厂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评析
程序非法属于“非法解雇”
在本案中,该服装厂解除怀孕女工小丽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非法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即使女工小丽没有怀孕,该服装厂以小丽不能胜任服装裁剪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此处隐藏1195个字……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